(5)如果像一些理论家提出的组成相对小规模的跨界别的公民陪审团,将摆脱不了支配,因为议题、陪审团成员、专家意见的选择都是神秘的。
如果说散步事件是以一种非法律化的方式参与了公共决策过程,那么政府主导的常态的公共决策过程则对于问题的最终结果产生了更主要的影响。事实上,PX事件所质疑的并非项目本身的合法性(Legality),而是项目的合理性(Legitimacy),这种合理性追问与项目所依赖的制度的合理性直接相关。
对于散步事件,笔者以为争议可能会比较大,原因在于:散步的语词难以掩盖游行示威的实质,而且散步过程中是公众是携带标语的,而这一切并没有经过现实的法律程序。进一步,修改《集会游行示威法》,实质性保障公民的游行示威权利,将处于事实状态的散步纳入法律保障与控制的范畴,以减少公民直接行动及政府进行违法性定性的可能性。下面将对该事件进行一般化,将其有益的经验要素进行提炼,规整出一个具有较强普适性和参考性的公众参与标本。实际上,在我们国家并不是不存在环境影响评价的制度安排,一些重要的建设项目也都是国家环保总局批准的,PX项目就是如此。 正是由于PX前期公众参与的缺失,一旦公众通过任何途径获知并理解相关决策事项的利害关系,公共行政的危机将立即显现。
QQ群还我厦门碧水蓝天、小鱼社区以及短信群发等被媒体塑造成的新媒体时代的民意动员与表达机制在其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因此,在行政决策权不可能让渡的前提下,公众参与的效力机制将主要是一种政治影响机制,而如何恰当回应这种由公众参与表现出来的政治影响力,则成为包括厦门市政府在内的各级政府将要面临的一个永恒命题。第二,西耶斯确实主张制宪权在本源上乃存在于国民(nation),因此,政制构造应当由国民予以最终决定。
[xvii]从总体上看,政体或政制构造一直是经典宪法的主要含义,这种观念在法国至少一直延续到1958年宪法。尤与西耶斯不同的是,从施米特开始,后世的理论家将制宪的对象从政制构造扩大到了政治体的存在本身,这就为制宪权否定人权等基本价值规范创造了可能性,同时又过来将如此制定的宪法拖进道德的深渊,成为芦部信喜教授所说的赤裸裸的事实力量的破坏,毫无正当性可言。大革命之后,西氏意识到制宪权的危险并将其掩藏,构想宪法审查会以实现违宪审查、宪法改良和人权的终极保障。这种人权追求对于早期的西耶斯来说是心有余而力不足的,因为国民的政制决定权无法为人权目标提供有效保障,这也昭示着近代以来的法国宪政实践,一部宪法所设置的政制总是被另一部新的宪法或政变所取代。
此后,他参与制定1789年人权宣言和1791年宪法,在有生之年几乎影响了法国的每一项重大宪法事件。综合以上三个方面,西耶斯的制宪权理论发生了巨大转变,尽管他并没有明确否定之前的理论,但确实意识到了早期理论具有被政治决断歪曲的可能,因此,他自己限制自己,掩藏制宪权,以制度化的形态来规范修宪权,并在终极意义上保障人权。
我国政治宪法学派对西耶斯理论的阐释,显然有过度解读、切割甚至歪曲原意之嫌。在18世纪末期,世界上只有北美某些殖民地的宪法中包含了人权宣言的内容,而这种作法本身也没有被普遍接受。[xx] 由此可见,西耶斯之制宪权乃是决定政制构造的权力。8.Marco Goldoni, At the Origins of Constitutional Review: Sieyès Constitutional Jury and the Taming of Constituent Power, in Oxford Journal of Legal Studies, Vol.32, No.2, 2012. 王建学,(1978年~ ),男,现任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2008年~2010年),厦门大学—马赛第三大学中法联合培养法学博士(2008年),主要研究方向为宪法学。
[xxxi] Amédée Vialay, Les Cahiers de Doléances du Tiers-Etat aux Etats Généraux de 1789: étude historique, économique et sociale, Paris: Librairie Académique , 1911, pp.60-72. [xxxii] 西耶斯虚拟的三阶段是:第一个时期,一群数量相当众多的孤立个人形成国民实体。学者们目前专注于西耶斯的国民制宪权,但只抓到了西耶斯的皮毛,而显然未能有效进入西耶斯的心灵。而恐怖时期之后,我们找不到类似的论述了,显然西耶斯有了新的想法。袁伟时教授从历史角度一语中的地指出,人权和自由的承认与保障与否是20世纪中国盛衰的关键。
第二,西耶斯认为制宪权在本源上乃为国民(nation)所有,人们据此认为宪法必须采取民主制。 五、西耶斯的警示 西耶斯是法国近代宪法理论的集大成者,他将18世纪的各种宪法元素高度综合为统一的理论整体。
西耶斯为此构想了详细而繁琐的程序。[lxii] [美]爱德华·S·考文:《美国宪法的高级法背景》,强世功译,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IV、V页。
如果我们没有宪法,那就必须制定一部。[xxxv]现代各国宪法多采取后者,如18个法语国家宪法均禁止要求议员凡事服从选民指令的强制性委托(mandat impératif),[xxxvi]我国宪法在采取人大代表多层间接选举制的同时显然也采纳了国民主权原则。进入专题: 制宪权 人权 宪制权 西耶斯 。从理论源流上看,西耶斯以国民主权理论消解了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同时也为玛尔贝格(Carré de Malberg)后来完善的代表制(régime représentatif)[xxxix]提供了理论上的准备。学者哥尔多尼将西耶斯的宪法审查会设想描述为对制宪权的驯化,[lvii]在终极意义上,西耶斯实则是以人权驯化制宪权的。事实上,西耶斯完整的人权理论反映在他向制宪国民议会提交的人权宣言草案中,其完成时间略晚于《论特权 第三等级是什么》。
宪制权由无权决定宪法变为宪法改良的参与者。在以前的《第三等级是什么》中,西耶斯还在强调,在各部分之间意见不一致时,必须由国民,由必须独立于任何实定形式的国民[lii]来裁决。
尤值一提的是,陈端洪教授借着西耶斯的三阶段论假想了人民复出的理论,但西耶斯的晚期理论(虽然并不否定民主),却明显提醒我们警惕地与人民和制宪权保持距离,他以宪法审查会避免了人民复出。热月演说的最重要内容是,西耶斯构想了一个制度化的宪法审查会(jury constitutionnaire),并且赋予它三种职能:忠诚地监督宪法委托,使其得到维持,免于致命的激情,审议旨在改善宪法的一切提议,以及,在法律保障丧失其公平保护的极端情形下,最终给予自然权利以诉诸自然衡平(équité naturelle)的可能。
[xxiii] 其中规定:自由是指能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西耶斯早期以国民制宪权为基础,主张修宪定期举行,不受限制。
《第三等级是什么》尽管没有给出一个关于宪法的定义,但其字里行间却说明,宪法系指政制构造本身。[xxxi]西耶斯的任务和贡献正在于将零散的人权论说和粗糙的人权主张统合为协调的整体。第三,西耶斯主张以代表制行使制宪权,即由制宪代表代国民行使之。长期的经验证明,各个民族都对这种危险预防不足。
制宪权争论的核心道德困境在于,如何对待作为事实存在的制宪权与民主、法治和人权等基本价值规范的冲突。特权损害一切,而且丝毫也不能补偿。
由此,他的制宪权理论只有在整体论的背景下并且与其人权理论相结合才能够得到准确的诠释。西耶斯虽在名义上是卢梭的信徒,却缓和了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转而倡导代表制,他以卢梭为基础又在某种程度上综合了孟德斯鸠。
一、西耶斯的制宪权 让我们从西耶斯早期的国民制宪权学说开始吧。因此,将消极公民排斥在政治过程以外对西耶斯来说是极为必要的,但西耶斯不同于宿命论的柏拉图,积极公民的身份并非固定不变,它取决于个人是否对公众有所贡献。
代表制理论基于某种恰当的分工,通过专家型代表(尽管由选举产生)保证制宪的科学性。[liv]人们普遍将西耶斯作为制宪权及修宪权无界限理论的创始者。热月政变结束了雅各宾派的恐怖统治,国民公会打算起草新宪法。另一方面,他作为第三等级在制宪国民议会的代表,对法国各地民众向三级会议提出的总数约五万份的陈情书(les Cahiers de Doléances)感同身受,这些陈情书中包含大量较为粗糙的人权主张,涉及财产权、信教自由、不受专断逮捕等各项内容。
当然,西耶斯的人权理论绝非凭空产生的。第一,西耶斯确实多次强调制宪权的至高性和决断性,但这种至高决断总是相对于宪制权而言的。
[xix]当然,1789年人权宣言第16条同时宣告了人权保障和权力分立两项宪法原则,但制宪国民议会的意图乃是,人权宣言是宪法之前提而非其内容,权力分立才是宪法之本身。[v] 另一个为拉法叶特草案。
[xlii] 陈端洪教授并非没有意识到代表制本身是社会分工的一部分,[xliii]但却错误地沿着民主主义的道路越走越远,他虚拟了最后一次人民集会,正是在这次聚集上,人民决定以民主为原则,由代表行使制宪权。总之,人权价值恐怕是未来宪法学的各种流派都必须进一步拓展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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